電業自由化對公共服務的衝擊:從《電業法》修正談起
按:本文同時發表於苦勞網,以及《石油勞工》434期(2016年11-12月)。
2015年7月,當時的行政院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不過並沒有被實質審查。隨即是四年一度的全國大選,新政府成立後,新內閣的經濟部於2016年7月26日將前一年的草案略為修改,提出新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在草案總說明中,這部新的《電業法》被設定是「推動電力市場自由化之依據」。
在這部《電業法》修正草案中,將電業切割細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原來稱為電力網業)及售電業,且同一公司不得跨業種經營。修正草案所設定的電業結構,除了輸配電業維持國營、繼續由台電來經營之外,包括發電端及售電端,都將開放私人資本進入。對於原本幾乎獨佔從發電、輸配電到售電的國營台灣電力公司來說,因為電業的切割細分與限制跨業經營,即將面臨被一分為三的處境。7月26日的修正草案版本,雖然允許輸配電業經核准後兼營公用售電業,但對於台電來說,至少也是必須一分為二。
《電業法》修正引發社會各方不同的反應。有些團體對於台電發展再生能源缺乏信心,他們著眼的是如果修改電業法開放市場,則民間較有發展再生能源的意願;也有些是對台電抱持極端的態度,認為台電就是應該拆解。另一方面,經濟部能源局自7月27日連續兩天召開兩場「電業法修正說明會」,台電工會動員二百名會員到場表示抗議,後來不管行政院或經濟部都一再表示,「電業自由化」不涉及「台電民營化」;若干輿論則認為,電業自由化將使私人資本有更多機會分食電業市場的大餅,造成公共服務的財團化,尤其是燃煤發電較便宜會被工業大戶優先搶走,一般民生用電反而要用較貴的價錢購買。
在各種社會勢力的展示之下,行政院再度修改草案內容,於10月20日正式函請立法院審議。在這個最新版的修正草案中,電業自由化的腳步減緩了,第一階段的修法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可以直供或經由台電代輸給用戶,其他發電業者還是得將電售予台電,無法直接供應給用戶。台電仍然必須分割(所謂的「廠網分離」),但可以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分別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社會各方勢力對於《電業法》修正,其實各有不同想像與目的。電業作為一項公用事業,有哪些公共服務的本質是必須要確保的?以往做為執行公共服務業務的台電,在電業愈趨自由化之後,將會面臨哪些衝擊與挑戰?這些自由化措施又會如何影響電業的公共服務本質?台灣的公共服務會不會進一步的商業化與市場化?這是本篇文章所要探討的重點。
電業自由化的開端:民營電廠的出現
其實電業自由化早已經開始,那就是民營電廠的存在。現行《電業法》第三條明文規範:「本法所稱電業權,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在一定區域內之電業專營權。」換句話說,電業的經營是中央政府直接管制的,以往都是由國營的台灣電力公司獨佔、綜合經營,私人企業即使擁有資金與技術也無法進入電業市場。
直到1994年,據說是因為當時缺電的因素,經濟部公佈了《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讓私人資本開始可以申請專營大型水力或火力發電業務之公用事業。之後民營電廠便開始出現,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的網頁資訊,目前共有麥寮、長生、新桃、和平、國光、嘉惠、星能、森霸、星元九家民營電廠(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 IPP,指專營發電業務的企業),這些民營電廠都是採用火力發電。
2009年立法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等各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目前共有嘉南實業、名間電力、聚電三家民營小型水力發電業者;高屏矽能、台灣矽能、廣進矽能、森勁電力、昱鼎電業、摩特電力、大聚電業等七家民營太陽能發電業者;苗栗、鹿威、中威、觀威、崎威、桃威、豐威、龍威、通威等九家民營風力發電業者。根據現行規範,包括民營電廠以及再生能源業者,都必須將其所發的電力躉售(保價整批出售)給台電。
至於非發電業者的工礦廠商、農田水利、機關學校、醫院等,自行設置的發電設備,如果自用之外尚有剩餘電力,也可以賣給台電,這又可以分為再生能源以及汽電共生兩個部分。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如果其容量不到五百瓩,任何自然人或團體都可設置,包括一般民眾自己家中裝設的太陽能發電裝置。
依據能源局公佈的資料,2015年度台灣地區電力系統裝置總容量為4870.3萬瓩,其中台電裝置容量3166.9萬瓩、佔65%,民營電廠裝置容量892.6萬瓩、佔18.30%,汽電共生裝置容量810.9萬瓩、佔16.60%。如果以台電公司總發購電量來看,2015年度共2191.0億度,其中台電自有系統發電量1690.6億度、佔77.16%,台電購入電力部份,民營火力發電廠及再生能源共438.1億度、佔20.0%,汽電共生系統62.3億度、佔2.84%。
民營電廠引發的問題
前面提到,1990年代民營電廠的出現,跟缺電有一定的關係。但問題在於,即使缺電,也可以由台電來增加電廠、機組,為什麼要由新出現的民營電廠來填補電力缺口呢?據說是由於公營事業在擴大規模方面會有較缺乏「彈性」的地方,例如土地取得、環境影響評估、地區居民反應等等,較容易成為批評的對象,如果是民營企業則是因為私人資本的身分,民眾較難以訴求,或是私營企業較懂得某些機巧來打通關節、順利營運。
民營電廠出現之後,最常被詬病的,就是民營電廠的獲利問題。根據目前的規範,台電跟民營電廠是簽訂25年的購電合約,其中關於購電費率,許多輿論都認為偏高,尤其是前幾年國際能源原料價格高漲時,台電因發電成本提高而大量虧損,但民營電廠卻反而獲利大增,就是因為台電用偏高的價格向民營電廠買電。因為台電是公營事業,實際上,這就形成了用台電經費(國民稅金以及繳交的電費)來促進私人資本獲利的奇怪現象。
最近台化彰化廠的燃煤鍋爐操作許可證問題,也是類似的狀況。台化彰化廠位於彰化市區、其鍋爐是以燃煤來取得能源動力(因此其製造的空汙引發民眾反彈),且鍋爐能源透過汽電共生設備,除廠房自身使用之外,也售電給台電。彰化廠的產能近年來已大幅縮減,所以廠房自身所需電力並不多,很多人就批評,彰化廠的獲利,大部分來自於售電給台電的所得,台化彰化廠雖然不是登記為電廠,但它的營運其實很接近民營電廠。
2013年3月15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書,向麥寮、長生、新桃、和平、國光、嘉惠、星能、森霸、星元等九家民營電廠,處以罰鍰共達新台幣60億元。處分書中提到,公平會認定上述的九家民營電力業者組成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協商互相約束自身的商業活動,並合意拒絕調整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購售電費率,加上九家發電業者在發電市場之市占率達到近19%,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因此主張需開罰。
後來九家電力公司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2014年10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兩點:第一,長生等九家電力公司與台電簽訂有購售電費合約(PPA),而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九家民營電力公司所產出電能的價格與數量,是經由兩方所簽訂的契約來決定,不是由市場中的供給與需求決定。第二,九家電力公司依約須出售自身所生產之電力給台電,並接受台電的統籌調度;台電才是電力供需的決定者,無從計算九家電力公司的市占率。因此最終判決公平會敗訴。
雖說行政法院以因為有購電合約的理由,判決公平會敗訴,且台電在此爭議期間,還是與民營電廠協商陸續修訂了購電合約(民營電廠仍保有可觀之獲利空間),但此爭議凸顯的是,這些民營電廠其實已經有聯合影響電價的能力,只是因為目前都是售電給台電、受售電合約的約束,看起來不是一個競爭的電力市場。換言之,如果這些民營電廠可以直接售電給用戶、形成一個電力市場,那麼,他們是可以聯合影響市場電價的。
電業應該有哪些公共服務的性質?
介紹了民營電廠的出現之後,我們回過頭來談談電業應該有那些公共服務的性質,再來談電業自由化會如何危害這些公共服務本質。
一、穩定供電給所有國民
對於一般民眾來說,除了交通工具是使用汽油之外,日常生活的其他能源供應大多是使用電能,電力已經是民生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因此,提供穩定的電力給所有國民,也就成為國家的義務。這裡的提供電力,還包括輸送至所有家戶的輸配電路,尤其是偏遠地區。
二、合理、平穩的電價
既然電力是民生必需品,那麼平穩的電價對於一般國民來說,就是維持日常生活開支不致大幅增加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可否認的是,台灣的電價偏低,可能導致民眾不會積極省電來降低開支,但這裡更可議的是,工業用電的電價比民生用電更便宜,換句話說,工業大戶應該投入更多來進行能源效率的改善,以及節電。
這裡的另一個問題是,台灣電價之所以偏低,是沒有計算入外部成本或說社會成本,例如發電過程的環境汙染,以及汙染引發的民眾健康風險等等。環保團體提出應向發電業者徵收能源稅、環境稅等,這是一種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作法,如果電價因為這樣的原因而必須適度的調整,這是可以接受的。但這跟有些人主張電價就是要完全市場化、讓市場機制來決定,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三、再生能源導向
發電這產業傳統上是相當耗費能源的,但地球的天然資源有限,或是耗費能源的同時也在破壞環境,這都不是永續的發展模式。尤其在廢核的政策形成之後,較不會耗費天然資源、發電過程中較不會對環境產生衝擊的再生能源,自然必須是優先選擇的項目。
電業自由化對於公共服務的衝擊
一、台電原有電廠私有化的疑慮
前面提到,當台電工會對經濟部提出質疑時,官方的回答一率是「電業自由化」不涉及「台電民營化」,在《電業法》修正草案的實際條文中,也的確沒有關於「台電民營化」的內容。但是,台電公司至少會被一分為二,而且發電業一但全面開放(除了核能發電及大型水力發電仍有管制),即使台電公司仍然維持國營,但原有的火力或再生能源電廠是否會被個別賣給私人資本?沒有人能保證一定不會。
二、民營電廠發電占有率足以影響電價
也許有人會說,台電是否民營化,關係到的只是台電員工的權益,跟一般民眾無關。可是不要忘了,前面也提到公平會對民營電廠開罰的例子,即使是目前的發電比,一旦開放售電市場,民營電廠是可以聯合影響市場價格的。如果台電既有的個別電廠私有化,或是民營電廠增加、擴大市占比,那麼民營電廠影響電價的能力就更會提高。
官方和主張電業自由化的人士會說,《電業法》修正草案中提到要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問題是,電價不僅是技術問題、它更是政治問題,一旦我們開放市場、服膺市場機制,而當民營電廠發電市占比提高、甚至高過公營發電廠,那麼,私人資本以商圍政,還有甚麼費率上限是不能打破的呢?
相信市場機制、然後再來設立一個電價費率審議會,又要開放又要管制,是自相矛盾的做法。要穩定電價最好的方法,還是讓公營電廠的發電比維持在一定的主導比例,國家才有可能扮演管制市場價格的角色。有人會批評某些私營電廠其實是國營事業的轉投資,透過售電合約來賺取巨額利益,要解決這個問題,從上述脈絡來看,可以優先將這些轉投資的電廠完全公有化,以避免利益輸送以及民營電廠坐大的困擾。
三、輸配電的公共服務性質如何確保?
根據《電業法》修正草案:輸配電業維持國營,並負擔提供電力線路給所有用電戶的義務,即使可以兼營公用售電業,但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換句話說,輸配電業要自負盈虧。輸配電業承擔大規模的電力網維護與電力調度業務,雖然可以向發電業及其他售電業收取輸電費用,但這些費用是否可以真正反應投入在維護及新增輸配電路的成本?
舉個例子,今年幾個侵襲台灣的颱風都造成大規模停電的災情,許多電線桿倒塌或折斷,需要台電出動大批工程人員及機具搶修恢復電力給用電戶。如果台電維持綜合電業,還可能透過售電的盈餘來補貼輸配電的支出,假如新《電業法》通過,這些維修成本都要由國營的輸配電業公司來自行承擔、無法交叉補貼,如果政府沒有其他政策支持,或是輸電費用費率機制無法反應成本,就會影響輸配電業公司維護這些線路的速度與品質,特別是對於偏遠地區的民眾會有更多影響。
四、電業自由化對於環境保護的衝擊
如果電業全面自由化,對生態環境的最大衝擊是,因為火力發電是最便宜的,新設的民營電廠會爭相使用火力發電來爭奪售電市場,而火力發電卻是在核能發電之外、對於生態環境衝擊最大的發電方式。對於這一點,官方的回應是,新的《電業法》會成立電業管制機關,透過設定每度電力排碳係數等方式,管制新增的火力發電容量。但《電業法》修訂條文並沒有明訂電業管制機關的組成(行政位階、成員及運作方式等)。
另外一點是,電業一旦市場化、自由化,那就表示這是一門開放的生意,就市場邏輯來看,發越多電、賣越多電,電廠就可以賺越多錢,而這正是和基於環境保育提倡的節電理念是違背的。如何一方面開放電力成為一項營利商品,又一方面要求民營電廠及售電業者需有節電義務、協助用電戶節約能源,這裡也存在市場邏輯的矛盾。
五、電業自由化對分散化的再生能源有幫助嗎?
有些人士良善地認為,電業市場開放之後,有助於再生能源的發展,包括各種非集中式、分散化,不長途輸送的社區型再生能源。這裡必須提醒的是,再生能源本身僅是發電的一種技術型態,即使市場開放,如果沒有其他政策的支持,那麼,一方面再生能源的發電方式相對是成本較高的,如果電價是根據市場機制,對一般民眾並不討好;二方面,即使有業者願意進一步開發更穩定的再生能源技術,因為需要固定設備或是研發資金的投入,那麼這些技術甚至是整個發電系統,也較有可能是掌握在大型的再生能源業者手裡,而不一定能為社區民眾所擁有。
結語:公營事業的「轉型正義」是去除官僚化,而非自由化甚至私有化
不少人因為從威權時代遺留至今的印象,覺得公營事業很僵化、缺乏變通,高度官僚化、是特定的利益集團,所以對公營事業缺乏好感,而覺得公營事業不能壟斷公共服務的供應、應該開放市場,甚至主張民營化。
這些主張其實都可以理解,但這篇文章就以電業自由化為例,具體探討電業自由化過程中,會對電業供應的公共服務本質造成的危害。電業因其民生必需的特性、而且是耗費能源的產業,本來就需要管制,開放市場只會讓管制的效用事倍功半。就這次《電業法》修正來說,如果看最新的修正版本,似乎自由化、開放的腳步減緩了,但不過只是分兩階段進行的緩兵之計,自由化、市場化的方向並沒有改變。
本文一開始就提到,社會各方對於《電業法》的修正,是參雜了很多不同的想像。回到原初的起點,如果目的是要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那麼,目前已經有再生能源發展的空間,可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基礎,加強政策的支持來促進社區型、分散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業自由化並非必要。且話說回來,因為市場本身的特性,自由化不見得會對再生能源有利,或是會讓再生能源掌控在特定企業集團手裡。電業自由化反而是歧路。
不論是財團或一般民眾,對於國家是否干預市場,往往有一種矛盾的心態:當市場可以獲利時,就會主張國家不要干預市場;一旦發生經濟危機時,又會要求國家必須救市場、避免企業崩盤。問題是,台灣自從1990年代以來不斷採行自由化政策、國家不斷放手,其結果是國家可以干預市場的政策工具已經越來越少,一旦發生重大經濟危機,那真的是無法想像。因此,回到整個公共服務部門來看,公營事業其實是國家必不可少的政策運用工具,我們民眾要訴求的方向,應該是去除公營事業的官僚化、讓公營事業問責化,使民眾可以真正監督公營事業的運作、朝向提供公共服務的本質去發揮。
公共服務市場化、或是公營事業民營化,只會讓公共服務屈從於市場的自負盈虧邏輯,但公共服務本來就不應該是營利取向,這只會使得公共服務的品質下降,管制物價的作用也會喪失。這絕對不是一個正常社會應該發展的方向。
2016年1月28日
從全球化角度看兩種供應鏈模式
(本文首次發表於2005年8月18日,苦勞網於台北市NGO會館舉辦的反WTO台灣民間團體會議。該年的12月間,WTO部長級會議在香港舉辦,台灣有不少社運團體計畫前往香港參與場外的抗議行動,此次會議即是年底香港行的某種籌備活動之一。兩種供應鏈的提法來自美國學者Gary Gereffi,不敢掠美、特此說明,本文算是讀書筆記、整理。)
在以民族國家為單位的經濟模式下,基本上生產、流通與消費是在一國之內進行的,換句話說,勞工的勞動條件主要是國內因素決定的。在全球化時代中,生產往往跨國複雜進行,流通模式跟著改變,自然勞動條件也受到許多國際間因素的影響,於是「供應鏈」(supply chain)的議題便浮上檯面。這就是為何討論供應鏈的原因,因為它關係到勞工的勞動條件,以下便介紹兩種供應鏈模式:
一、生產面驅動(producer-driven)的供應鏈
二、消費面驅動(buyer-driven)的供應鏈
三、兩種供應鏈的比較
| 生產面供應鏈 | 消費面供應鏈 |
製造商進入門檻 | 資本密集、技術密集。 | 勞力密集。 |
流通管道 | 因為大集團壟斷生產,所以流通管道仍然掌握在核心製造商手裡。由核心製造商自身透過銷售的代理權控制流通管道。 | 生產分散的結果,是由品牌商及大零售商控制流通管道,進而控制生產要素,製造商淪為代工性質。 |
商品單價 | 高。 | 通常低。 |
生產特性 | 製造商與品牌商合一。 | 製造商與品牌商分離。 |
代表性產業 | 汽機車、電腦(後者似乎介於兩種供應鏈之間)。 | 成衣、運動鞋、玩具、消費性電子。 |
四、從勞工組織面向看兩種供應鏈
1. 生產面驅動型:因為資本與技術密集的緣故,製造商進入門檻高,需要比其他產業更穩定而熟練的勞動力,因此只出現在工業化程度稍高的國家,這些國家中的工會組織率也相對較高。製造商與品牌商合一,勞動條件取決於核心廠,因此核心廠工會的態度便是關鍵,核心廠工會如能聯合壟斷勞動力供應,則核心廠往往享有貴族勞工的待遇,順帶提升協力廠的勞動條件;但核心廠工會如採取保護主義的策略,則核心廠會把成本轉嫁至協力廠,造成明顯的產業內雙元部門問題:核心廠的貴族勞工與協力廠的次等勞工。因為核心製造部門由跨國大集團壟斷,所以勞工組織也有集團內跨國整合的傾向,例如由歐州的工會發起,大型汽車製造集團內的跨國工會聯合、或是跨國的「工廠協議會」(workers’ council)組織等。
2. 消費面驅動型:代工製造商進入門檻低,導致競爭異常激烈,加上製程容易切割外包,所以供應鏈往往跨國進行,甚至是在工業化程度相當低的國家,而這些國家的工會基礎通常很薄弱,造成對資方施壓的困難。這種類型的產業已幾乎從資本主義中心國完全外移至第三世界,因此中心國的工會難以在自己的國家從生產組織面施力,再加上勞動條件取決於品牌商及大零售商的訂單價格,因此出現了「反血汗工廠運動」(anti-sweatshop campaign)等從消費面施壓的勞工支援行動,但這種運動通常需要第三世界生產工人的組織化為基礎才較能成功。另外,大零售商如沃爾瑪(Wal-Mart)等的服務業勞工組織工作也就顯得重要。
五、運動策略:保護主義或國際主義
1. 保護主義:保護主義基本上指的是,想方設法把資本留在自己國內不使它外移,保住自己的工作就好。實際作法可能有:降低勞動條件以配合資方要求;要求國家給資方更多甜頭,用減稅等方式換取資方繼續留在本國;攻擊第三世界國家的貿易「傾銷」,要求貿易限制(比如說對中國);核心廠的勞工可能會配合資方鎮壓協力廠或代工廠的勞動條件,藉以壓低整體勞動力支出以換取資方不要外移。可是資方實在有大多外移的選擇,這些交換條件通常都無法真正使資方滿足,勞工徒然自廢武功並造成勞勞相爭「向下沈淪」(race to bottom)而已。
2. 國際主義:國際主義的政治經濟學原理很簡單,在一國之內勞工要壟斷勞動力供應以得到集體談判的地位,在國際間也是,所以不只是在本國之內要盡可能組織勞工,更要支援第三世界國家的勞工運動。唯有全世界的勞工都組織起來,才有可能真正對付資本跨國流動的問題。對於「反血汗工廠運動」或「勞工藍色條款運動」(social clause campaign),不能只是從消費面或遊說面下手,任何一種品牌監察模式或勞資方三方協商模式,如果沒有堅實的勞工基層組織作基礎,都有使工會組織NGO化的危機。
2014年6月29日
孤獨的人是可恥的:從《左工二流誌》談「組織生活」
書名:左工二流誌─組織生活的出櫃書寫
作者:吳永毅
出版: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
發行:唐山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年5月
ISBN:9789868673595
按:本文同時發表於苦勞網。
這是一個戀愛的季節 生命像鮮花一樣綻開 ──張楚〈孤獨的人是可恥的〉 |
2001年,剛從「工作室」裂解出來的本書作者吳永毅,有著寫作台灣自主工運史的計畫,但這個計畫因為若干源由而一直沒有實現。後來吳永毅到香港讀博士、必須寫作博士論文,於是工運史轉化為他的自傳,也就是《運動在他方:一個基進知識分子的工運自傳》,這本論文經過改寫,就成為今天我們要談的這本書─《左工二流誌》。
這本書因為是自傳,所以包含了吳從小到大的經歷,包括其家庭背景、求學歷程,一直到出國留學開始接觸左翼知識圈,以及回台之後被捲入工運的過程,但其中大部分的篇幅,當然是集中在其參與工運的過程,還有就是與「工作室」之間的關係。
吳自己為這本書列了幾個關鍵字:知識分子、組織、身體(頁10)。吳永毅認為,知識分子擁有主流價值認可的文化資本,而取得並占用了「領導權」,所以需要特別討論其在社會運動中的身分;社會運動是一種動員群眾改造社會的過程,它需要以集體、組織的方式來進行,當左翼知識分子成為運動組織者時,必須面對改造群眾、改造社會必須先自我改造的問題,因此本書要討論的不是常見的如何組織群眾的問題,而是如何組織組織者的問題。
要讓群眾組織起來,組織者首先得過組織生活。組織不僅是達成某些目的的手段,組織本身就是目的。於是,如同副標題所呈現的,「組織生活」相當程度是本書的重點所在。我這篇文章也將由此為切入點,談談我是如何看待「組織生活」這回事。
一、組織的「路線」問題
吳永毅在本書第八章〈去組織化:領導與挫敗〉,較完整地敘述了工作室的運作樣貌。吳說:
「工委會/工作室」和工運領域的主要競爭對手──「勞陣/新潮流」與「勞權會/勞動黨」──的路線差異有好幾層向度,包括:左右之分、統獨認同、與主流(藍綠)政黨的關係、組織的工人對象、組織手法、組織本身的成員性質等,但最根本的路線差異,仍是由「二流人‧蹲點」哲學切割出來的。(頁379-380)
所謂「二流人‧蹲點」哲學,其中「二流人」是說,因為「一流人」(尤其是菁英知識分子)擁有太多選擇機會,不會花長時間從事基層工作,所以「二流人」才會是自主工運的主力;「蹲點」是指,需要較長時間待在基層工會從事單調、死板、一成不變的事務性工作,以貼近基層生活世界。「二流人哲學」與「基層蹲點原則」兩者合在一起
就不只是一個選人的標準,還是一個運動的時間尺度(scale of time)標準;參與運動不是投入一個事件、一個月份,而是去經歷一個歷史階段、年代或世代。運動的核心價值就是和弱勢者建立日常的緊密互動,貼近群眾的直接現實利益和困境,一種生命的投資、交換和糾纏,不是資歷(或資料)的取得。(頁379)
吳進一步開始區辨工作室和其他兩個競爭對手的差異:工作室是將新人優先送到中小型民營企業的基層工會;勞陣的方式是學運社團菁英進到國公營事業工會,幾年之後這些人就會經由各級選舉轉進政治部門,他們發掘可以政治化的頭人,再透過頭人掌握工會;勞權會不常參選也不太「蹲點」,他們從服務對象中吸收黨員,再以黨員影響群眾。吳永毅認為,不同團體的工作者進場的位置,「相當程度決定(至少強烈影響)了她/他生涯中的行動取徑。」(頁382)
我個人有這樣的想法:吳這本書是以自傳的方式呈現,但如前所述它的源由部分來自撰寫台灣自主工運史的計畫(吳的大半生經歷也是鑲嵌在自主工運史裡),自傳比較是以個體經歷、自身所在位置出發,而工運史則需要較宏觀、全觀性的角度(雖然我們必然也都會有主觀的部分),吳這本書顯然以自傳為主、所以交代不清其牽扯的所需宏觀部分。這本書已經很厚,我們很難求全要吳處理更多宏觀面的部份,但在這種情形下,如同來自潘毅般的疑問也就不奇怪了:「為什麼大篇幅處理個人與組織間的微觀衝突事件,而沒有描述工運的行動、戰略、歷史與政治?」(頁18)
吳寫到他當時很想回答潘毅說:「論文想解決的就是你煩惱的服務據點怎麼留住人的問題啊」(頁19),這使我忍不住想說,上述的路線區辨,其要旨就是在於「我們和其他團體有甚麼不同」、「如何留住人」這樣的問題嗎?如果是,則我還是必須要說,這樣答案的確太過於「膚淺實務」。
吳上述的路線區辨相當程度回應了,在組織的必要性上,要改造群眾必須先自我改造這回事,但這樣的區辨在工作室的蹲點哲學相比於「勞陣/新潮流」的路線是更持久的而非搵豆油、不依附主流政黨取得政治資源以外,有沒有給我們更清晰的改造社會圖像?蹲點哲學如何可以不只是許多人都批評過的「自我標榜」、「站道德立場」的問題而已?
進一步說,改造自身、改造群眾、改造社會,那必然得回答,要往哪裡去。打個比方,不少宗教團體也都有關於改造自身、改造群眾、改造社會的教義,若干團體甚至也要求教友信眾必須身體力行、甚至是苦修苦行。他們找到的貼近群眾、發動群眾的方法,甚至比運動組織更高明,所以宗教團體可以比運動團體從群眾身上取得更多資源。如果只是以基層蹲點原則來檢驗,這些宗教組織可說是符合這些操作原則的,那麼,如果沒有對於改造後的個體與社會圖像,也就是要往哪裡去的問題,則運動組織與宗教組織的根本差異到底在哪裡?
回到三個工運團體的路線區辨。我覺得「勞陣/新潮流」之所以能掌握國公營工會大部分頭人,不僅是他們與綠營的關係、能夠提供工會頭人政治資源,還包括「勞陣/新潮流」發展出一套社會圖像,這套社會圖像或可含混而不精確地被稱為是西歐的社會民主模式,其內涵包括折衷性的、可將工會頭人納入體系的統合式作法,例如所謂產業民主就化約、折衷為勞工董事、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等建制化的管道,進而將統合式的資源分配稍微外溢給這些主要是國公營企業群眾,從而消解了群眾動員的能量。它的社會圖像跟它的操作手法是搭配的,不能不說它的確是一套經過實踐檢驗過的理論,只是我們贊不贊同它。
吳永毅說,工作室跟其他兩個工運團體間最根本(黑體是我加上去強調的)的路線差異,是由「二流人‧蹲點」哲學切割出來的。但就我的眼光來看,「二流人‧蹲點」哲學比較像是一個操作形式,它需要更多內容,如果沒有社會圖像的配合,形式如何確保內容的原真性呢?如果缺乏社會圖像,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論證何以展開來,而跳脫個人衝突的困局呢?
二、「人的狀態」:在集體與個體之間
吳永毅在本書一開頭,很快就談到從口試起每次要簡報論文時都會引用的一個小故事(頁9-10):1986年時,年輕的楊照參加了一次當時黨外民主運動的街頭抗爭,在群眾的狂亂口號聲中,忽然有一人過來拍他的肩膀說「革命嘍」,他當時想都沒想就回那人一句「民主萬歲」!但當12年後楊照回顧這件事時,他卻驚異於那種在群眾當中失去自我的感覺。
吳引用這個小故事是要反問,為何是「失去」,而不是「找到」自我?我們應該可以說,吳的反問是要呼應貫穿本書的一個主題:個體的改造、解放,要在集體中進行。
吳在第八章繼續描述了工作室的運作型態,他談到至少有兩個向度的機制,會把工作者鑲嵌到複雜的「社會學習」的脈絡裡。第一個向度是外在的各種場域,從基層工會、行業或地區總工會、跨區域結盟,到跨團體的結盟關係。第二個向度是內部組織生活,其中最內層、最核心的即是「大團體」,介於內外之間的則是各式各樣的督導會議或小組會議。
最核心的「大團體」基本上由幾塊主要內容組成:一、各區塊工作報告和督導;二、當前重要運動情勢分析(通常是鄭報告後帶討論);三、成員之「人的狀態」的檢查與處理;四、各不同區塊間訊息交換和工作交辦。……大團體不只是層次較高的學習和督導平台,也因為只有正式入會的成員才可以參加,所以也是組織認同和界線的最高形式。(頁383)
吳永毅提到,工作室和基層工會是工作室早期成員在家庭和學校之外,真正被「社會化」的兩個主要場域:「工作室的實驗社群和基層工會蹲點,兩個場域交互作用且缺一不可;如果只有社群的烏托邦實驗,可能產生熱情青年的過度自以為是(『新世代青年團』式的狂傲);如果只有蹲點,可能淪為『盲修瞎幹、頭腦簡單』,或另一極端的新潮流菁英,僅能練就選舉政客式的世故與圓滑。」(頁388)
關於「人的狀態」,吳談到他進入工作室後,親歷幾件工作室成員重大的人事處理程序,包括成員的婚姻與情感狀況,以及成員的退出等。吳認為在「自我改造」的過程中,還有動態的位置移動作為改變人的方法,在工作室內以「上位子」稱之。
所謂「上位子」,最簡略的定義是指成員主動拿起她/他所在工作位置的總體「政治」責任。「政治」在工作室的語境下,指的不是政黨、國家、選舉、路線鬥爭等狹義的政治,而是指「涉及最核心利害衝突的抉擇或行動」。(頁388,黑體字是原文既有。)
工作位置的調動不必然是直線的,不一定是向上一層移動。吳提到這個方法是要藉著換了屁股來換腦袋:「用理論語言說就是將行動者放置到不同的結構位置,行動者必須依照她/他所面對的生存處境來行動,所以就可以改變她/他的行動模式,以改造自己和增加能力。」(頁390,黑體字是原文既有。)
吳永毅在本書較前面的的地方,另外談到了工作室的組織手法與小蔡(蔡建仁)之間的差別。在新光士林廠關廠抗爭以及密謀成立「新左陣線」兩個事件中,吳認為小蔡展現出的是粗暴的趕鴨子上架方法,小蔡的策略是試圖營造出既成的形勢,然後以形勢來滾動事件當事人繼續前進行動:
他覺得營造形勢(或鼓動運動浪潮)來改造形勢下的人是最有效的方法,也就是用改變結構來改造人;而我後來經歷的鄭村棋與夏林清的「工作室」路線,卻更著重於改變人如何面對自己在結構中行動的選擇與意義。我不會把這兩個改造人的面向對立起來,因為這其實應該共存,如果只有小蔡面向單獨操作時,它才會變得粗暴。(頁182)
在我的解讀裡,吳大致把小蔡回台灣後試圖組織化一支隊伍的失敗,在小蔡面向上找出兩個弱點:1. 缺乏「讓改變集中指向行動者自身的『方法』(know-how)」(頁98,黑體字為原文既有)。方法指的大約是鄭夏兩人的社會心理學實務專業訓練。2. 小蔡在美國的《台灣思潮》以及高雄的社運工作室,尚且有一群夥伴或門徒與他進行分工,或代為處理後勤、行政、協調等繁瑣的事務,但如果要拓展至更大規模的組織,則小蔡單兵衝鋒陷陣的缺點就會徹底暴露出來。
我認為吳永毅在本書前半段對於工作室與小蔡面向的比對,對照於後半段執著於「換屁股就會跟著換腦袋」這種徹底「唯物」的提法,算是「更著重於改變人如何面對自己在結構中行動的選擇與意義」,但我覺得其介紹的工作室路線還是讓我有一種形式凌駕內容、太過格式化或說工具化處理「人的狀態」的問題,它像僅僅是一種較不粗暴的趕人上架的方法。
近年來,除了吳永毅這本博士論文改寫的專書之外,工作室其他成員也發表了不少主要以自傳形式呈現的碩士論文或其他文章。雖然我閱讀上述自傳的範圍有限,但我有一種感覺是,這些自傳相當部分是在處理或可稱之為「運動傷害」的問題,而這些「運動傷害」的問題,除了與當事人的家庭(包括原生家庭及進入婚姻之後的家庭)因素有關之外,「上位子」是其中一個重點:在這些自傳體的敘述中,我們往往可以看到,作者自覺不夠上位子,或被同志質疑不上位子,或在敘述中提及同志不上位子的問題。
如果說,工作室摸索出處理「人的狀態」的know-how,而且工作室曾如此頻繁地進行「人的狀態」的檢查的話,那麼,我覺得同樣頻繁出現的不上位子的問題,是因為運動營造形勢以改變人的驅力不夠持續,還是know-how在改變人如何面對自己在結構中行動的選擇與意義這件事上的技術仍待深究呢?
我之所以會覺得吳永毅介紹的工作室路線太過格式化處理「人的狀態」的問題,其實更多是來自直觀以及實際互動經驗。在工運圈待過一段時間且非工作室系統的人,或許會有與我一樣的感受,那就是:工作室成員的確都受到相當完整地訓練甚至內化至身體裡,因為他們對於事情往往有相同的反應與行為模式,簡直每個都像是用同一個模子打造出來的機器戰警。(這是吳所說的「工作室衝擊」之一嗎?)
而吳永毅這本書的最大價值所在,除了提出組織生活的必要性、組織作為方法之外,另外有一個面向,那就是(連同工作室其他成員的自傳)揭示了在人前就算不能說是趾高氣昂、至少也是自信滿滿的工作室成員們,竟然也都有不上位子、徬徨挫折的時候,我們透過這些窗口在機器戰警身上看到「人的狀態」。
三、認異/認同
真正的社運「團結」從不是透過壓抑個體差異而得到的,因為個別行動者有解放自己的慾望時,她/他才會以其整個個體性投入抵抗,從個體行動到集體認同的緊張過程,反而是集體行動的力量來源。所以「團結」是對內部不同成員的個體性「認異」(recognition)的過程,遠比共同對外(面對他者)時需要的「認同」更優先。(頁15)
我們都知道上面這段話說起來簡單,做起來卻一點都不容易。我們今天之所以有緣看到吳永毅的自傳,說穿了是因為工作室無法處理內部矛盾,致使它的前成員藉由自傳的形式將矛盾外部化來解決。這就說明了,即使是像工作室這麼一個曾經嚴密且運行有年的組織,都不見得能夠達到「認異」的過程。
如果在同志之間尚且如此,就更別提在不同的團體之間如何「認異」了。
運動這回事本質上就不適合個體戶參與,因為它需要人力與資源的投入,又要面對與敵人對陣時的傷亡,大家自然傾向於結伴同行、人多好辦事。但可獲取的人力與資源終究有限,在不同的組織、隊伍出現之後,這些人力與資源歸屬何方,如何爭奪分配,有時就變成一個大問題。
「沒有另立一條路線,只在下盤做苦工,就會被別人從上面收割(或吃掉)。」(頁415)這句話雖說是由經驗中獲取的血汗教訓,但也因為在這樣的陰影底下,往往由於避免被吃掉,組織本身的的確確已經不僅是改造自身、改造群眾、改造社會的手段而已,它本身就是一項目的:我要跟別人不一樣。
建立團體、組織,意味著畫出一條界線,線內的是同志,線外的頂多是朋友,更遠就是敵營了。在其間,如何將他人、其他團體劃分歸類,這就是認異/認同的問題所在。察覺差異的目的往團結面看是為了不掩蓋差異、要異中趨同,但它在實際運作中卻往往成為確認差異以另立路線。我想我這樣形容應該不算過分:以往有些團體為了要加強內部認同與內聚力,刻意誇大與其他團體間的差異並貶低他人,甚至是以「仇外」的方式來進行「路線」區辨;或是,我們也都曾經在自己的團體內犯過誇飾與他人差異的錯誤。
吳永毅或許會說,不同路線間的爭議,本身就是要在實踐中接受檢驗的過程,組織就是一場實驗。就歷史長河來說,或許如此,但每個工作者都只有短暫數十年的有限生涯,我們是否有可能盡量避免團體間的傾軋消耗,而將爭鬥的對象上昇至更共同的目標。當組織者面對群眾時,會引導群眾了解彼此間的個人利害差異,而試圖導向更大的共同利害;如果說組織者要改造群眾之前必須先自我改造,那麼組織者是否能夠先學會理解不同團體間的利害差異,從而找出更大的共同利害呢?
組織的分化向來是左翼/進步運動的軟肋所在,我沒甚麼可多說,只是依照前面的脈絡再作一些整理。1. 回到本文第一節所言,一個清晰的社會圖像、社會綱領是必要的,它告訴大家我們打算往哪裡去;2. 組織的內部操作方法,我們如何看待「人的狀態」、如何進行「人的工作」,或者換句話說,如何建立內部組訓、內部民主機制。至少要有這兩者,我們從形式與內容的搭配之中,才有可能在不同組織之間看到「路線」差異,從而找出可能的共同利害。
我是覺得,任何想要標舉路線差異的組織,在社會圖像及人的狀態這兩件事上,都必須採取更透明而開放的態度,如此方能爭取更多願意過組織生活的人,而非傳統那種必須人先進來再說的「關門拜師傅」方式。
四、結語
誠如吳永毅所言:「社運倫理的重新建立,有時必須在後現代潮流下勇敢堅持某些古典的美德,不能猶豫、遲疑。」(頁15)我這篇與其說是回應文、倒不如說更像讀書筆記的文章,其主旨就是要呼應:即使當打開組織的黑面紗之後,暴露出來的是「『不足為外人道』的衝突、糾結、矛盾、爭執、暴力、背離、出走與愛恨情仇」(頁1,陳光興語),即使在「集體廢了(failure)又總是社運帶來『運動傷害』的主因」(頁27)的情況下,我們如何能夠繼續爭取更多工作者願意過「組織生活」。
吳永毅在本書高雄場座談會上,談到他擔心繼「政治好可怕」的庶民式反應之後,本書會帶來「組織好可怕」的效應。這是本書將組織內部矛盾外部化的必要代價。我們不必然預設民眾都是素樸純真的,但社運分子有時過度「謀略」的外在表現,的確會讓組織者與政客或頭人間的界線曖昧不明。
圍繞著同一個事件可以有許多不同的敘事文本,但這些不同文本之間的關係是甚麼?它們何以達到「互為主體」的溝通效果,而不是「互為客體」。這就是我所說,描繪社會圖像以尋求共同利害的重要性。
延伸閱聽:
1.《伏流潛行─女性社運工作者練功手記》,張育華、王芳萍、拔耐‧茹妮老王(秋月)合著,財團法人導航基金會出版,2013年12月。
2. 〈孤獨的人是可恥的〉MV。
2013年12月21日
在經濟與金融危機的時代更要讀《勞工看的台灣史》
書名:勞工看的台灣史: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時期(三冊)
撰稿:林聲洲、孫窮理、陳婉芳、程彩倫、蔡志杰
插圖:楊雨青
出版:高雄市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
發行日期:2000年12月
(本書原於2000年12月由高雄市勞工局發行,目前線上的版本為2008年的修訂版,以word檔排版。2000年發行的印刷紙本,在相當多公共及大學圖書館都可以借閱的到。)
按:本文曾於2008年11月間發表於苦勞網。
2000年的時候,敬仁勞工中心與苦勞網合作,在當時高雄市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的支持之下,製作了一套三冊的《勞工看的台灣史》勞教小冊。
我們在序言中開宗明義就說,所謂「勞工看的台灣史」(Taiwan Economic History for Workers),其實就是台灣的經濟發展與勞工階級脈動的歷史。因為勞工這個身份,是參與經濟生產活動、在雇傭關係中產生的,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因素,一定與勞工的權益有很大的關係,比如說:當經濟景氣時工作比較好找,薪水可能也比較多;景氣不好時待遇就會比較不好,甚至工作權不保。
換句話說,雇傭勞動者作為行動主體,當我們思考要如何回應客觀經濟發展帶給我們的限制與挑戰時,也必然要回到台灣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與過程,才可望能從其中找到勞工階級的出路。
於是,我們在第三冊的結尾,寫下了我們對於台灣工運發展之不成熟的、仍嫌抽象的期許。因為能力有限,我們對於台灣戰後經濟發展的討論,大部分停留在敘述的層次,而較缺乏上升至分析,從而,我們提出的展望亦還不夠精確與細緻。拋磚引玉,我們其實是期待台灣社運圈有更多人加入從事社會分析的工作,以得到更精確的行動方向指引。
另一個問題是,或許很多人會說,雖然叫做「勞工看的台灣史」,但從內容及行文手法來看,這三本小冊子恐怕並無法合乎目前台灣勞工的胃口。關於這一點,其實又有兩個方面的問題:(1)敬仁與苦勞本身都不是從事第一線基層勞工組織工作的團體,勞教小冊的產出,缺乏與實際從事勞教活動的團體的搭配。這是台灣工運圈生態的問題。(2)如果連組織者都不喜歡或覺得這樣的小冊沒必要,那麼,這樣的小冊要傳達至基層勞工身上、發生影響,乃斷無可能之事。筆者我個人倒是覺得,如果這樣的小冊、這樣的試圖從事社會分析的視角,能夠先得到一些組織者、行動者的認同,覺得從事社會運動的確需要若干對整體經濟發展的較完整敘述,那麼,《勞工看的台灣史》之階段性任務就算達成了。
《勞工看的台灣史》只寫到世紀之交、2000年底,這期間,政治上發生了兩次政黨輪替,經濟上,目前全球正面臨可能是百年來最嚴重的經濟衰退。我們要如何理解這些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現象,以在未來求得一條明路呢?希望有人能來從事這樣的工作,如果不嫌棄的話,請把《勞工看的台灣史》當作後續工作的墊腳石。
下面附上的版本(PDF檔),只是版面重新編排過、校正了若干錯字,內容並沒有變化。回顧這八年來,物換星移,敬仁已結束運作,苦勞工作站搬了三次家,高雄市勞工局的若干人事也換了一圈,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亦不斷在變動。筆者不敢把這些經由公眾資源取得的小小成果,只是留在角落讓老鼠的牙齒批判,故再次拿出來,讓大家也批判一番。
「恨」與集體的激情:《鐵絲網上的薔薇》與《韓國工人》的相互參照
書名:鐵絲網上的薔薇:八位韓國工運婦女的故事
作者:朴敏那
譯者與出版者:(香港)勞動力、基層大學
出版日期:2010年3月
ISBN:9789881892614
(本書英文版Birth of Resistance: Stories of Eight Women Worker Activists的介紹請按書名鏈結。據悉,本書中文版書名《鐵絲網上的薔薇》,是回復至韓文版的原書名。)
書名:韓國工人:階級形成的文化與政治(Korean Workers: 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Class Formation)
作者:具海根(Koo Hagen)
譯者:梁光嚴、張靜
出版者:(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1月
ISBN:7801901126
按:本文2010年5月間曾發表於苦勞網,為本書中文版的台灣發表會而作。
《鐵絲網上的薔薇》書中的故事有兩種敘事方式,一種是第三人稱、另一種是第一人稱。在尹惠蓮的故事裡,一開頭就用第一人稱的方式描繪了她的一段難忘經歷:尹惠蓮從小就上街擺地攤,某一個冬日傍晚,她帶著比她更小的弟弟在街上擺攤,卻遇上大風雪──
積雪使我頭上的貨物重得像塊大石頭似的,我快要搬不動了。但是,只要我還沒有昏倒,我就不能放棄。弟弟都凍得不行了,臉色發青。他開始抽泣。我嘗試說些話安慰他,但是我也冷得發抖,已經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了。我咬緊牙關,不讓他察覺到我的脆弱,可是,眼淚卻不爭氣地流了出來。一個年輕的女學生這時候走過來,同情地看著我們,雖然她有些猶豫,但仍建議由她來付出租車費,讓我們回家。我們對她說我們還好,並婉拒她的好意,但是她仍然嘗試說服我們。就在這時,公車忽然奇蹟般地出現。那是個夢幻般的時刻,就像灰姑娘看到了為她而來的南瓜馬車那樣。那一天的強烈苦痛,那個學生的善意關懷,都深深地刻印在我心裡,一生難忘。那一年我唸小學五年級,但是我做小販的收入卻是養活一家七口的唯一收入。(頁51)
也就是這樣的經歷,讓尹惠蓮一直到現在都對街上的攤販有一份特殊情感;而當她開始到工廠工作時,竟然驚喜於「不用再在一個沒有屋頂的地方工作了」。我這個讀者呢,倒是想起電影《美麗的青年全泰壹》裡的一段情節:全泰壹小時候也要上街當小販掙錢,某個下大雨的日子,他在路旁淋著雨賣雨傘,因為雨傘是批來賣的,他自己捨不得打開來用。這時一名穿著入時的貴婦人跑來本來想買傘,剛好一部計程車開過來,她趕忙招手,即使她在那樣的年代有錢搭計程車,臨上車前卻還用嫌惡與鄙夷的口氣嫌雨傘太貴,把傘丟在地上揚長而去。
這或許不僅是兩段對於幼時貧窮的回憶,也是兩段對於社會不公的意識開始萌芽。
一
朴敏那在《鐵絲網上的薔薇》結語提到,之所以會寫本書,是因原來參與《韓國女工運分子歷史》的編寫。後者是以事件為主軸的、宏觀的歷史,卻覺得應該也要有以人物為主軸的個人歷史,於是產生了前者。如果說把這兩本書拿來,宏觀與個人、事件與人物相互參照,想必是一件有趣的事情。可惜筆者我並沒有《韓國女工運分子歷史》、也不懂韓文,在關於韓國工運的有限中文資料中,或許具海根的《韓國工人》是另一本可以拿來與《鐵絲網上的薔薇》相互參照的對象,於是,我在這篇文章中試著這麼做。
《韓國工人》一開始就提到1997年、也就是1987年勞動者大鬥爭十年後的反對勞動彈性化全國大罷工,文字中提到,當時美國《洛杉磯時報》將韓國工運形容為「以激情和猛烈而舉世聞名」(頁2)。我想這與我們一般對韓國工運的印象相符,即使沒有與鎮暴警察對打的畫面,恐怕會是絕食與落髮,至少也該有陣容龐大的群眾以及整齊劃一的戰鬥口號與歌曲。
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之下產生如此的激情與猛烈?因素之一,我想是韓國工人所受到的壓迫原來就異常劇烈。
在《鐵絲網上的薔薇》裡,李總角回憶到當代工運史上一起永留臭名的打壓工會事件:為了破壞東一紡織工會的改選,公司管理階層竟然夥同男性工人到工會辦公室潑糞;而在這更早之前,女工們為了維護罷工,不惜以脫掉自身衣服來阻止鎮暴警察前進,但當時的鎮暴警察僅僅是稍為猶疑了一下,仍然強行攻擊全身近乎赤裸的女工(另根據《韓國工人》101頁,這次的攻擊事件後來導致二名女工的精神錯亂)。
而另一朵薔薇元豐毛紡工會的鄭善順,她被公司管理階層軟禁毆打:「為了要我辭職,這班殘暴的人,當中甚至包括一些生產線的女隊長,大聲詛咒我,我無法複述他們殘忍的詛咒。他們輪流踢我,又打我的臉。我遭受到他們殘酷的暴力對待,差不多昏倒了四五次。每次我昏倒,他們就用水潑醒我,再繼續恐嚇我、打我。當日天氣寒冷,地上的積水冷得刺骨,我想——今次是死定了——不過,我決不可以在這些人面前崩潰,所以我咬緊牙關熬過去。」(頁165-166)當鄭善順恢復知覺醒過來時,發現自己在一個垃圾堆裡,她鞋掉了、全身不成人形,到路旁攔計程車,卻好幾次被司機當成是瘋婦人而不敢停車。
當全泰壹自焚時,他呼喊的口號之一為「我們是人、不是機器!」具海根認為韓國工人1970至80年代抗議活動的一個重要主題,是「得到像人一樣對待」。於是在《韓國工人》第六章前半,具海根試圖從文化的層面談韓國工人所受到的壓迫。他說傳統的身份等級制仍經常被用作當代韓國社會的身份等級排列和社會認同的參照框架,而教育程度是其中的關鍵準繩。於是,教育程度低的體力勞動者被嚴重歧視,加上冷戰體制下獨裁政權的軍事化管理(見第三章),對女性來說還有性別上的壓迫,造成體力勞動者的險惡處境。
二
接下來在《韓國工人》第六章後半,具海根分析了韓國工人階級形成的因素,相當程度上仍然是由文化面向入手。他談到「恨」(韓語發音為han)這個概念:
「恨」是一個極其複雜的概念,難以翻譯成英語,但從寬泛的意義上,可以將它定義為:因一個人的不幸而長期積累的悲憤和遺撼,或因一個人經歷的不公正而在內心積蓄的憤怒。「恨」是一個矛盾的概念,既包含一個人對被視為自己命運的局面的接受,也包含克服它或對那些造成這種恨的人實施報復的強烈欲望。它是一種隨著時間推移積累起來而沒有得到熔化的、總是縈繞人心頭並受到壓抑但又渴望得到釋放的強烈感情。因此,「恨」具有爆炸性的特質。朝語「罕布里」從字面意義上是指「恨的釋放」,或者通過音樂、舞蹈等符號的形式釋放,或者通過復仇行動等暴力的形式釋放。很多研究韓國文化的人士的一致意見是,韓國本地形式的音樂和舞蹈的本質是以藝術的形式釋放恨。(頁170)
筆者我自己似乎還曾聽說,常被拿來當成是大韓民族精神象徵的著名韓國民謠〈阿里郎〉,本身就是在表達「恨」的意識(〈阿里郎〉的歌詞可見此,她是以女性的角度發聲,更增加其悲怨感。)是否就是這樣的意識,使得這些薔薇雖然身處鐵絲網上,仍然以其帶刺的傲骨、夥同同志們持續反抗呢?
但如同具海根所說,「恨」不是一種階級語言。「恨」也有可能導向認命,或是朝向其他方式的個體性發洩(例如:跳樓自殺或殘殺無反抗力的幼兒園孩童)。我們在其他社會的文化意涵裡,也未必沒看到關於「恨」的因素,例如台灣傳統文化中亦有不少關於怨念、悲情的元素,同樣是經歷白色恐怖的戒嚴體制,可是在台灣為何沒有產生大規模而持續的民眾運動呢?
具海根接下來的分析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思考。他談到韓國左翼運動賦予「民眾」這個詞彙的意義,然後,1960年代的學生開始將傳統薩滿信仰所遺留下來的戲劇舞蹈與音樂、例如面具舞及農樂舞等等加入運動中,重新解釋與重新創造「民眾」文化。
在面具舞、農樂舞和院子戲中,沒有固定的舞臺,演員和觀眾不分隔開,不嚴格按照文字腳本表演;實際上,在這些文化形式之間沒自明顯的風格區分。在整個表演過程中,觀眾的參與不僅受到鼓勵,而且被視為至關重要。在表演結束時,隨著表演者和觀眾在極其高漲的歡樂和放鬆氣氛中共同起舞,演員與觀眾的分隔被完全打破,參與、自發性、自然性和共同體一樣的團結感情,是將民眾文化與上層階級文化明顯區分開來的全部特徵,而上層階級文化則強調個人技巧、表演精緻、安閒雅致和表演者與觀眾的鮮明區隔。(頁181-183)
而戲劇的內容多在揭露社會的不公,以此達到「恨」的釋放。具海根認為知識份子與藝術家透過傳統文化的再利用,創造出爭取民主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文化要素:團體合作精神,民主參與,對社會不公正的批判意識,為了變革而集體戰鬥的激情。相信參與過2005年香港WTO會場外抗爭的讀者,都能感受與體會韓國農民團體的農樂舞鑼鼓隊所帶來帶動氣氛及振奮人心效果。
延伸閱讀:〈每個人都是全泰壹〉
2013年12月10日
該做卻未做的研究:對《科技、醫療與社會》「RCA事件」專輯的後設分析
書名:《科技、醫療與社會》「RCA事件」專輯(第12期)
出版: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經銷:群學出版公司
出版日期:2011年4月
按:本文曾於2011年5月間發表於苦勞網。
台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的機關刊物《科技、醫療與社會》,剛發行的第12期以「公害、職災與科學:RCA事件」為本期專輯。因為是學術性團體的機關刊物,這本期刊的文章內容基本上是以學術性論文的格式呈現,我想這使其在工運圈內無法得到注意,即使它是以一個工運(職業病)事件作為專輯,且其討論主題其實緊扣目前RCA職業病爭議的法律訴訟進程。我們不妨探究一下其內容,看看來自學術工作者的觀點是如何切進這個近年來最受關注的職業病案例。
一
這個專輯包含了四篇研究論文。陳信行的〈司法正義與科學事實如何交會?從Daubert爭議看法律、科學與社會〉,內容提到「毒物侵權這種型態的民事訴訟,向來高度依賴科學研究,也是司法體系介入規範工業社會中企業的科技行為的重要管道。……毒物侵權訴訟包括職業病、公害、以及產品責任三種糾紛……」(頁19)。1990年代美國司法體系的三個判例,逐漸形成一套所謂「Daubert標準」,「這套標準並不是用來實質判斷特定科學命題真偽或可靠度高低的準則,而是規定何種專家的證詞所呈現的證據可以被允許呈堂,並要求法官作為守門人,不讓可疑的專家證詞進入法庭,呈現在陪審團面前」(頁25)。換句話說,專家證詞進入法庭的門檻增高了,根據某項研究顯示,「Daubert標準的實施導致大量的科學證據被法庭排除,從而簡易判決的數量增加了至少一倍,其中至少90%的簡易判決對原告不利」(頁26。這裡的原告指的是毒物侵權的受害者),而這還不包括因為門檻增高、開銷更大而造成原告自動卻步的效應。
在論文的後半,信行提到兩種Daubert標準以外的另類觀點:日本的「疫學原則」,其創新在於「在舉證責任上,原告只須就『一般因果關係』舉證,『特定因果關係』則是由被告來反舉證」(頁46);與歐盟的「預防原則」,「REACH(按: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的法規)在原則上逆反了舉證責任,將關於化學品的健康與環境影響的知識生產的責任,由管制機關和潛在受害者的一方,轉移到由該化學品的製造使用中得利的製造與進口廠商」(頁47)。
林宜平的論文〈死了幾位電子廠女工之後:有機溶劑的健康風險爭議〉,從1972年的飛歌事件及後來的RCA事件、這兩件由有機溶劑引發的職業病爭議談起,從目前既有的RCA環境與職業健康危害研究,探討其中的次級資料殘缺與若干研究觀點及方法的侷限。作者由此提到了「該做卻未做的科學研究」:「回顧發生在台灣的飛歌與RCA事件,台灣電子業女工暴露有機溶劑的健康風險爭議,有涵蓋階級、性別與種族等三個層面該做卻未做的科學研究」(頁98)。我們可以說,作者認為就是因為有太多該做卻未做的科學研究,使得譬如RCA受害者難以提出舉證讓法官認定員工罹病與污染有「因果關係」。
陳政亮的論文〈流行病學的政治:RCA流行病學研究的後設分析〉,一開始就介紹了RCA事件正式進入司法體系進行法律訴訟的過程,阿亮提到在第二次開庭詢問證人時,「審判長一開始就特別強調,作為原告,RCA員工比須能夠從流行病學的角度來證明曝露與疾病的『一般因果關係』,也必須證明個別員工的曝露與疾病的『個別因果關係』,亦即,每位會員的狀況是否符合侵權損害賠償條件……」(頁117)。
阿亮除了論證「個別因果關係」所依循的「個人正義原則」不利於受害者之外,還進一步檢視了目前既有的關於RCA的職業流行病學研究,指出其中部分研究的觀點及方法缺失,並對其進行後設分析,其中有一個結論是這樣的:「如果流行病學對社會結構不加深思,僅僅套用既有的統計公式,而受害者又僅以客體的方式被納入研究,其身體經驗完全被排除在外的話,那麼,這樣的流行病學不能說是一個追求事實真相的學問;更嚴重的,它會掩蓋並扭曲事實」(頁144)。最後,阿亮提出「公民/科學的運動聯盟」的策略,鼓吹科學研究者「與受害者兩兩結合,透過親近受害者的身體經驗,在研究上帶入在其身體上所銘刻的社會經濟歷史,從而重新調整其理論、假說、統計方法、收集資料與推論的方式」(頁146)。
Paul Jobin(彭保羅)與曾育慧的論文〈白老鼠上法院:從兩例工業污染訴訟案談起〉,以RCA及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污染兩個案例,指向「兩案均突顯流行病學在保障公眾健康與污染監測雙重任務中的侷限。原告表達自己淪為『白老鼠』,以其為主體的研究並未回饋給居民,任憑其健康持續惡化卻得不到補償與照護,他們擔心等到流行病學證明出污染與疾病有顯著相關之前,將眼睜睜地看著更多人發病、甚至死亡」(頁159)。文中談到兩案相關的一些流行病學研究,並論及這些研究及主持研究之學者的科學/科學外立場,讓人感覺作者似乎是點到為止而又欲言又止。
本期的「RCA事件」專輯除了論文之外,還有「議題討論」中分別從不同學門角度討論「因果關係」的四篇文章。因其與筆者我這篇文章的行文脈絡較無關,在此就暫且按下不表。
二
回顧這個經過策劃討論之專輯中的四篇論文,我們可以發現,貫穿這些論文的共同主旨,大約是在說:流行病學的研究並非可純然客觀中立的,研究主持者的社會位置,會影響其理論、假說、統計方法、收集資料與推論的方式,更不用說還要加上研究經費來源、政治考量等等會影響研究進行過程的外在因素,從而影響研究的結論。由此,如果相對於企業來說缺乏資源的毒物侵權訴訟受害者必須自行舉證曝露物質與罹患疾病間的一般因果關係及個別因果關係,那顯然是使受害者陷入極端不利的處境。
這四篇論文合起來看,其立意除了知識上的價值之外,似乎還有在法庭外為受害者(原告)做專家證詞的用意:這些論文試圖論證的,是說基於既有的流行病學研究結論,如果不強求原告必須舉證個別因果關係的話,那麼,其實已經足以宣告RCA案中的汙染製造者是必須對受害者負起賠償責任的。
筆者我支持這樣的論證結論,但是,或許因為RCA案已經進入司法體系的法律訴訟程序、而這幾位作者又有「法庭外的專家證詞」之立意,使得這幾篇論文的討論比較集中在法律訴訟舉證所需的科學證據及因果關係面。然而,RCA作為一個職業病案例,其受害者權益的伸張並非僅有法律訴訟一條途徑。
我了解一本專輯當然難以包含職業病議題的各個層面,因此無意苛求這些作者。筆者我在介紹這本專輯之餘,接下來就想以我的綿薄之力,試著來談談在法律訴訟之外,職業病患者在爭取其權益時同樣會遇到的卻又不太一樣的科學證據及因果關係關卡。這或許有助於大家對台灣的流行病學/環境職業醫學進行更多後續的科技與社會探討。
三
在進入法院進行民事或刑事的訴訟之前,職業病患者大約可以從兩方面來爭取補償等相關權益。一是勞保的職業病相關補償,這是社會保險給付的部份;二是勞動法令中對於職業病患者的權益保障,相關規定分散在勞基法、職災勞工保護法等法令當中,而這些權益的保障,理應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來提供。
根據現行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0-1條第1項:「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請見註釋說明)換句話說,如果勞工因職業病而離開職場退出勞保,只要證明是在加保期間罹患職業疾病的,還是可以申請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失能給付即以往的殘廢給付)。
那麼,回到RCA案,RCA的受害者們是否可循此途徑申請勞保的失能給付?如果我沒搞錯的話,據我所知並沒有。即使有RCA受害者因從事其他工作繼續加入勞保,她們身體疾病的問題,亦只能申請普通的傷病及失能給付、而非職業病的失能給付。
為什麼?因為國內沒有任何一名職業病專科醫師對RCA受害者開出職業病診斷書(關於這一點,Paul Jobin與曾育慧的論文透過引用受害者吳志剛的話有點到,頁168)。沒有診斷書,等於是受害者缺乏證明自身疾病為職業病的「科學證據」,不但無法申請勞保的職業病給付──且同樣的道理,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來說,因為無法舉證,也就使得受害者的職業病勞資爭議無法成案,則勞動法令對這些受害者的保障也往往無法啟動了。
有趣的是,國內的職業病專科醫師,相當多也是流行病學/環境職業醫學界的學者。這些學者在流行病學研究上,可能對RCA案做出物質暴露與罹患疾病有相關性的結論(據此是否可以說,這些學者在一般因果關係上是支持受害者的?);但是在RCA受害者職業病診斷上,卻無法開出任何一張職業病診斷書(據此我們是否又可以說,這些醫師學者在個別因果關係上並不支持受害者呢?)。
如果情況真如上述我所述,那麼,是否國內的職業病專科醫師也都臣服在一般因果關係與個別因果關係的二分,且受害者必須自行舉證其個別因果關係、排除其他非職業引起的罹病因素這樣的邏輯底下呢?
如果我的認知沒有過時的話(畢竟我離開勞工安全衛生的相關工作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據我所知,對於一名職業病專科醫師進行職業病診斷這項職務時,如何斷定其是否為職業病,目前官方似乎沒有明確的規範準則。我想這些醫師多半是依循其專科醫學的養成訓練過程,及學界、同儕的共識或默契。在筆者我從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工作的時候,我知道國內至少部分的職業病專科醫師了解譬如說類似歐盟那種個別因果關係由企業來做反舉證的作法,但在實務上,面對有爭議的職業病案例譬如RCA案,願意採取此原則而逕行開立職業病診斷書的醫師,恐怕還真是不多、甚至沒有。
我在此並沒有要苛責這些職業病醫師的意思。或許就是因為缺乏官方公訂的明確規範,使得這些醫師在實務工作上,或因顧慮會被企業控告濫開職業病診斷書(也的確發生過這樣的事情),或因顧慮同儕的壓力,或因有其他利害考量,而選擇了不開立職業病診斷書給RCA案的受害者。
我在這裡提出這件事的意思是,如果脫出RCA這個特定的案例,而來思考職業病事件的一般狀況並對其進行科技與社會研究的話,那麼,我覺得,這群往往是三合一的流行病學學者/環境職業醫學學者/職業病專科醫師,這個社群自己又是如何看待職業病診斷/認定的科學證據與因果關係,會是一個有趣的研究方向。畢竟,以一般職業病案例來說,這個社群比起法院中的法官,其想法及執行職務時的作法,對職業病患者的權益來說有更直接的影響。
流行病學學者/環境職業醫學學者/職業病專科醫師這個社群如何看待職業病爭議中的因果關係問題,是我覺得科技與社會研究學界該做而未做的研究。
四
Paul Jobin與曾育慧的論文曾點到RCA受害者對職業病專科醫師之角色、以及若干流行病學研究的不滿(頁168-169);也提到,中石化安順廠附近居民在面對流行病學研究要求抽血檢查時,產生「認為自己是『提供血的白老鼠!』」這樣的反抗心理,因為他們不確定流行病學的研究結論是否會對居民有利(頁187)。
不僅僅是流行病學研究,我想即使是社會科學的研究,都有可能會使其研究對象對研究過程及研究結論產生負面觀感。譬如說,以往在工運圈,某些人對於學術工作者針對工運議題進行研究持著不友善的態度,他們傾向於認為,學術工作者以工運為題目從事研究撰寫論文,可以獲得學位、教職,或者進行學術名聲、地位的積累,但其研究卻對運動沒有直接助益,甚至有時研究結論還跟勞工當事人或職業的工運組織者所想的不一樣、不合意,於是他們有時會排斥不相關的人到自己的運動場域進行研究。
其實這樣的反應並不奇怪,試想想,如果三不五時就有人來找你問東問西,而後來他們寫出來的東西對你的工作不見得有幫助的話,我想這的確容易變成讓人不耐煩的事。不過話說回來,到底什麼才叫做對運動有助益呢?
譬如說,這期RCA專輯關於致病因素因果關係的討論,對於正在進行中的法律訴訟有助益嗎?乍看之下機會不大,但如果哪天承審法官忽然有機會看到,或是這本專輯在法律界或流行病學界引發討論,說不定有朝一日真的能引發什麼改變。
又或者我們不急著探究「是否有直接助益」那麼急功近利的問題,如果如阿亮所說,建立「公民/科學的運動聯盟」是一項可行策略的話,那我們可以開始做些什麼呢?
有一個面向是,如果從公民這邊來看科學,那科學在公民運動中扮演的角色又是什麼?純粹是一種使其研究結論有利受害者這般工具論的東西嗎?還是其實可以有更深層的社會意涵?譬如回到RCA職業病求償訴訟這個案例,參與其中的各個角色,包括RCA受害者本身、職業的工運份子、接下來要參與訪調的學生義工及參與訴訟的協助律師等等,他們如何看待這一期的RCA專輯呢?(他們有機會看到嗎?如果有機會拿到,他們會有興趣或有動機閱讀嗎?)
這或許也是一個可以做卻未做的科技與社會研究切入角度啊。
註釋:
《勞工保險條例》第20-1條是2003年才增訂的,但在1998年11月5日,因為塵肺症老礦工抗爭行動的推動,勞委會發佈〈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作業處理原則〉,這可說是第20-1條的前身。這項處理原則公佈之後,理論上塵肺症老礦工與RCA受害者都可以循此途徑申請職業病殘廢給付,但實際上卻只有老礦工申請到但RCA受害者卻沒有,問題就出在RCA受害者無法取得職業病診斷書。從事粉塵作業的礦業工作與塵肺症間的因果關係較容易被接受,所以較沒有取得診斷書的問題。
2013年11月18日
《反貧困》:對抗體制對於貧窮的歧視
書名:反貧困:逃出溜滑梯的社會
作者:湯淺誠
譯者:蕭秋梅
出版:早安財經文化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
ISBN:9789866613340
按:本文曾於2010年11月間發表於苦勞網。
2008年年末,日本一群社運份子為了凸顯社會貧窮化的問題,特地於過年期間(日本人是過西曆年),在東京市區的日比谷公園發起了「年越派遣村」的活動。除了設置簡易住宿處及飲食給東京市區的遊民、讓他們能夠過個溫飽的好年之外,還提供生活、就業諮詢,以及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協助。從12月31日開始,總共吸引了約500名遊民進駐,參與義工1680人,募得捐款2315萬日圓。
這個事件經由媒體大肆報導,遊民人數的眾多再次震撼近年來貧窮化現象頻傳的日本社會,社會貧窮化議題成為討論話題。在日本政府緊急提供避難場所給這些遊民之後,派遣村於2009年1月5日撤離公園。這項活動的發起人之一,就是本書的作者湯淺誠,他也是「反貧困」運動的主要推動者。雖然派遣村撤離了,但若干運動份子在此之前即已成立了「自立生活支持中心‧舫」(這本書的譯者是翻譯為「繫舟」,但中心官網上是用「舫」這個漢字,意為綁在一起緊靠的船),持續性地為貧困者提供服務。
「反貧困」運動反對的是將貧窮問題化約為個人問題。作者在本書中提到,因為出身背景及生活境遇的不同,總是有人會在生命歷程中滑一跤,家境好的人有人罩著,家境不好的人如果沒有社會安全網的保障,就會一路溜滑梯到底。加上日本經濟長期陷入衰退、正規職工作難尋,國家因為財政問題又不斷提高社會救助條件、製造許多安全網破洞,這些跌跤的人一但掉進破洞就難以翻身。
(點小圖可見大圖、或另存新檔,取自本書44頁。)
在作者提供的小故事裡,我們發現很多人陷入貧窮是因為惡性循環:沒錢租房子而露宿街頭或落難網咖、無法好好休息,結果白天就沒精神找工作。且官僚體制的冷漠淪為逼人致死的幫兇:若干公務員因歧視貧困者或為節省社會安全開支,消極地不受理社會救助的申請、甚至是強迫民眾自行放棄。
「反貧困」運動正是要重建社會的互助精神:每一個成功的人都是生活在社會中才得以成功、而非僅是個人能力,相對地,社會也要對跌跤的人拉一把、讓他們重新站起來。「自立生活支持中心」提供了生活、就業、申請社會救助、財務重建等諮詢與協助,並採取互助金及提供租屋保證等措施,讓跌跤的人有機會站起來;並不斷進行社會運動以對政府施加壓力。這樣的行動不僅在東京、於全日本各地都已經出現,並逐漸形成全國性的運動網絡。
不管是從政策面來看、政府如何施政才得以減少貧窮,或從行動面來看、運動者如何組織貧窮這個議題以爭取社會的回應,這本書都是值得參考的好書。
延伸閱讀:
1. 「自立生活支持中心‧舫」網站
2. 「反貧困運動網絡」網站
2013年11月3日
「窮忙族」與非典型僱用:從日本的案例看台灣
書名:窮忙族:新貧階級時代的來臨
作者:門倉貴史
譯者:龔婉如
出版:聯經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9月
ISBN:9789570833188
如果形容說,這是一本讓受薪勞動者看了會感到心驚的書,相信並不過份,尤其你目前如果沒有一份「穩定」工作的話。(問題是,現在還有「穩定」的工作嗎?)
作者所謂的「窮忙族」,就是英文詞彙中的working poor,其基準是2004年東京市區的社會救助標準──194萬6040日圓、取整數為200萬日圓。如果以年收入200萬日圓來劃分,那麼,全日本在2004年有546萬860的勞動者屬於窮忙族,等於是接受調查人數中的25%,也就是每四名勞動者中就有一名屬於窮忙族。(頁3)
作者還提到,非正式員工中的窮忙族比例都相當高:兼職人員有93.2%是窮忙族;時薪人員是87.3%;派遣人員46.2%;約聘‧特約人員42.4%。據估計,非正式員工一生的終生所得,大約只有正式員工的五分之一左右。(頁7)
在接下來的篇章中,作者嘗試解釋日本企業的終身僱用制及年功序列制(薪水以年資來決定)被破壞的原因,他認為有兩項因素:一是1990年代泡沫經濟瓦解後導致企業的穩定成長不再;二是少子化趨勢,造成企業「無法像以往那樣以大量低薪資的年輕員工來支撐起中高齡管理階層的高薪資」(頁85)。而終身僱用制及年功序列制被破壞之後,中高齡員工便大量被裁員。
這些中高齡員工,許多仍面臨房屋貸款及子女學費等開支,一但轉換工作導致薪水減少甚至失業,他們原本當家庭主婦的妻子往往便得投入兼職或時薪打工的勞動市場,而大量勞動力投入這些兼職工作,卻很有可能又造成時薪下滑的狀況。(頁51)
年輕族群並沒有比較好過,新增的工作機會,大部分都是非正式性的工作:派遣勞工數目從1992年的65.4萬人,增加到2004年的226.6萬人,12年間增加為3.5倍(頁89-90);「飛特族」(Freeters,從事非正式工作的「自由」工作者)及「尼特族」(NEET,Not in Employment, Education or Training,沒有就業、沒有在學或接受職訓的人口)大量增加。成年之後仍賴在家裡靠父母生活的「單身寄生族」也是越來越多。(第四章)
綜觀這本書,除了許許多多的統計數字之外,最讓受薪勞動者感到心驚的,恐怕會是各章後面所附的真實案例故事:曾為年薪800萬日圓的系統工程師流落街頭;32歲、看不到十年後未來的時薪人員;35歲、因收入太少而被迫成為社會救助對象的單親媽媽;等等。讓人想到自己其實也並不怎麼明朗的未來。
回頭看看台灣
簡略介紹完這本書之後,讓我們也來看看台灣的情況。假設類同於本書作者的作法,依台灣的社會救助標準,是家庭人口平均收入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者可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而今(2010)年台北市的最低生活費是每月14,614元,取其整數為15,000元。
那麼,在台灣的受僱者當中,有多少人的收入是達不到最低生活費標準的呢?我們找到行政院主計處最近幾年的《人力運用調查報告》。
表一:受僱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收入等級之比例分佈)─按工作時間與工作型態分(2004-2009年)
項目別 | 總計 (%) | 未滿 15,000 元 (%) | 15,000- 19,999 元 (%) | 20,000- 34,999 元 (%) | 35,000- 49,999 元 (%) | 50,000 元以上 (%) | 平均每月收入 ( 元 ) | ||
2004 年 5 月 | 總計 | 100.00 | 2.90 | 10.57 | 48.08 | 23.96 | 14.49 | 33,653 | |
工作時間 | 全日時間工作 | 100.00 | 2.43 | 10.54 | 48.29 | 24.16 | 14.57 | 33,808 | |
部分時間工作 | 100.00 | 39.14 | 17.89 | 29.48 | 10.10 | 3.39 | 19,951 | ||
2005 年 5 月 | 總計 | 100.00 | 2.46 | 9.23 | 48.70 | 24.42 | 15.18 | 34,212 | |
工作時間 | 全日時間工作 | 100.00 | 2.03 | 9.18 | 48.94 | 24.56 | 15.29 | 34,371 | |
部分時間工作 | 100.00 | 44.68 | 16.10 | 27.33 | 4.99 | 6.89 | 19,970 | ||
2006 年 5 月 | 總計 | 100.00 | 2.52 | 8.67 | 49.18 | 24.69 | 14.93 | 34,369 | |
工作時間 | 全日時間工作 | 100.00 | 1.28 | 8.38 | 49.86 | 25.21 | 15.27 | 34,856 | |
部分時間工作 | 100.00 | 52.65 | 20.43 | 22.29 | 3.70 | 0.94 | 14,717 | ||
2007 年 5 月 | 總計 | 100.00 | 2.04 | 8.42 | 49.17 | 24.99 | 15.37 | 34,595 | |
工作時間 | 全日時間工作 | 100.00 | 0.86 | 8.05 | 49.84 | 25.53 | 15.72 | 35,070 | |
部 分 時間工作 | 100.00 | 49.41 | 23.06 | 22.08 | 3.81 | 1.65 | 15,538 | ||
2008 年 5 月 | 總計 | 100.00 | 2.52 | 8.15 | 47.78 | 25.50 | 16.04 | 35,001 | |
工作時間 | 全日時間工作 | 100.00 | 0.74 | 7.67 | 48.86 | 26.25 | 16.48 | 35,647 | |
部分時間工作 | 100.00 | 58.32 | 22.98 | 14.24 | 2.45 | 2.04 | 14,765 | ||
工作型態 |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100.00 | 26.34 | 24.99 | 37.95 | 10.06 | 0.67 | 20,020 | |
非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100.00 | 0.98 | 7.06 | 48.43 | 26.51 | 17.02 | 35,969 | ||
2009 年 5 月 | 總計 | 100.00 | 3.43 | 10.07 | 48.47 | 22.63 | 15.38 | 33,743 | |
工作時間 | 全日時間工作 | 100.00 | 0.83 | 9.74 | 49.89 | 23.54 | 15.99 | 34,623 | |
部分時間工作 | 100.00 | 65.10 | 17.98 | 14.67 | 1.16 | 1.09 | 12,886 | ||
工作型態 |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100.00 | 33.01 | 27.82 | 33.04 | 5.30 | 0.84 | 17,889 | |
非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100.00 | 1.39 | 8.85 | 49.54 | 23.84 | 16.39 | 34,8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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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欄 | B 欄 | C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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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2004-2009年。
從表一的數字來看,以2009年的統計來說,台灣的窮忙族佔了受僱就業者的3.43%(紅字的A欄),人數是27萬人,看起來沒有日本的比例那麼嚇人。但我們可以再多拿其他幾個指標來看,譬如:目前的法定基本工資是每月17,820元,為因應統計的級距,我們就算是月收入二萬以下的好了,則去年有13.5%(紅字的A欄+B欄)、106萬2千的受僱者是領不到基本工資的;再來,以去年平均月薪33,743(取整數為35,000)元來看,則有61.97%(紅字的A欄+B欄+C欄)、487萬4千的受僱者是領不到平均薪資的。是少數高階的專業人員及管理人員拉高了平均薪資。
仔細看一下內容,則部分時間工作者的收入普遍不佳,從趨勢來看亦是一路下滑,尤其是2006年以後,比例分配快速往低薪部分集中,平均收入不但沒有增加、還大幅下降。以2009年的統計來說,六成五的部分工時人員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超過八成的部分工時人員領不到基本工資,去年部分工時人員的平均月薪僅12,886元,低於台北市的最低生活費基準。(綠字的部分)
至於臨時性及人力派遣工作,因從2008年起才納入統計,其趨勢仍有待觀察,但去年也有三分之一的人之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超過六成的人領不到基本工資、九成以上的人領不到一般受僱者的平均薪資,其去年的平均月薪亦不過17,889元,剛好超出基本工資而已。(藍字的部分)
表二:受僱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人數及比例)─按工作時間與工作型態分(2004-2009年)
項目別 | 2004 年 5 月 | 2005 年 5 月 | 2006 年 5 月 | 2007 年 5 月 | 2008 年 5 月 | 2009 年 5 月 | ||
人數 ( 千人 ) | 總計 | 7,114 | 7,302 | 7,503 | 7,702 | 7,903 | 7,864 | |
工作時間 | 全日時間工作 | 7,020 | 7,232 | 7,321 | 7,515 | 7,658 | 7,546 | |
部分時間工作 | 94 | 70 | 181 | 187 | 245 | 318 | ||
工作型態 |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 | - | - | - | 480 | 508 | |
非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 | - | - | - | 7,423 | 7,356 | ||
比例 (%) | 總計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工作時間 | 全日時間工作 | 98.68 | 99.04 | 97.57 | 97.57 | 96.90 | 95.96 | |
部分時間工作 | 1.32 | 0.96 | 2.41 | 2.43 | 3.10 | 4.04 | ||
工作型態 |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 | - | - | - | 6.07 | 6.46 | |
非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 - | - | - | - | 93.93 | 93.54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2004-2009年。
因為表一是以列為100.00%的總計,所以無法顯示當年非典型雇用勞動者佔總體受僱就業者的比例、以及人數,表二用了另一種呈現方式。從表二來看,2004至2009年間,部分工時人員增加了將近3個百分點,人數從9萬4千成長為31萬8千,臨時性或派遣人力在2009年亦達到50萬8千人。
結合表一及表二,還有一項議題值得探討。前面提到,部分工時人員的薪資條件在2006年間明顯惡化,表二似乎也呼應了這個趨勢:部分工時人員在2006年間大幅增加。我們可以合理的推斷,從2005到2006年這段時間開始,有更大量原本的全職工作被拆為眾多小的部分工時工作,或是新增的工作機會以部分工時的方式出現在勞動市場,以致部分工時人員大增,但因只是部分工時的工作,這些人的收入其實並無法糊口,甚至比前幾年的平均月薪還低。
這個狀況跟月基本工資從15,840調到17,280、時薪定為95元有關嗎?基本工資調整是2007年6月公佈、7月1日正式實施的事,在時間點上有一些落差。但不論如何,從統計來看,時薪定為95元並沒有擋住部分工時人員薪資繼續下滑的趨勢,因為2007年以後這個趨勢仍然持續。
以上是關於台灣窮忙族的簡單統計分析。必須說明的是,窮忙族既然是working poor,那就表示這些人是有工作的,而在有工作的情況下還達不到基本生活水準,如果再加上失業者及受撫養人口,那比例就更高了。
其次,大家都知道,政府的社會救助基準及基本工資規範都是偏低的,試想,每月最低生活費14,614、就算是基本工資17,820元好了,如何在台北市生活呢?以小家庭來說大約僅夠租房費用吧。所以,如果以國際上逐漸通行的「生活工資」(living wage)來看,也就是說,必須考量當地社會消費的基本需求的話,那麼,窮忙族的比例是更會遠遠超乎我們想像的。
延伸閱讀:
1. 李健鴻,〈台灣新貧階級的形成〉,《勞動者》電子報2010-07-17。
2. 關於美國的窮忙族,2001年知名作家Babara Ehrenreich出版了著名的Nickel and Dimed: On (Not) Getting by in America。她隱藏其真實經歷與身份,到美國各地去應徵諸如沃爾瑪店員、清潔工等低薪工作,以民族誌的寫作方式,揭露這些讓人吃不飽卻也餓不死的工作之真實狀況。可參考〈一本據說富涵顛覆性的書〉。有兩種簡體字及一種繁體字中譯本──《美國底層生存方式揭秘》,2002,北京:新世界出版社;《五分一毛:聚焦美國福利改革之弊》,2008,北京:中信;《我在底層的生活:當專欄作家化身為女服務生》,2010,台北:左岸文化。
至於在英國,Polly Toynbee在2003年出版了一本Hard Work: Life in Low-pay Britain,似乎是跟Nickel and Dimed很類似的題材。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blog.roodo.com/tsaicc71/archives/cat_300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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